口業、業障

一、口業範圍
  1. 個人以非理性或玩笑態度出言髒話。
  2. 個人對某人或團體出言非客觀、非理性的抱怨、指責、言論。
  3. 個人犯下過失不願檢討、反省、承認,反而極力出言爭辯。
  4. 個人將過失或不順遂原因皆牽扯於某人或團體或神明身上。
  5. 個人無自信、認為自己能力欠缺、條件不足。
  6. 個人出言貶低、評論、輕視自己。
  7. 個人出言貶低、評論、輕視某人或團體。
  8. 個人出言誇大、宣揚、扭曲針對未求證的言論或事件。
  9. 個人為求卸責,出言說謊、隱瞞、矇騙、竄改事實。
  10. 個人以非當事人身分出言評論、探討、應聲附和未求證的言論或事件。
  11. 個人對父母或長輩以非客觀、非理性態度出言詆毀、言語侮辱。
  12. 個人出言詛咒、期盼某人或團體因發生意外導致殘疾或罹患疾病。
  13. 個人出言詛咒、期盼自己因發生意外導致殘疾或罹患疾病。
  14. 個人於某人或團體背後刻意出言攻擊雙方關係,試圖破壞友善。
二、業障範圍
  1. 個人內心曾有輕生想法。
  2. 個人內心曾希望某人或團體有輕生想法。
  3. 個人實際做過輕生未遂之行為。
  4. 個人實際對自己肉體進行自殘行為。
  5. 個人實際出言蠱惑、威脅要某人或團體對自我進行自殘之行為。
  6. 個人實際對某人或團體進行霸凌、施暴、奪取生命之行為。
  7. 個人實際出言蠱惑、威脅要某人或團體對他人進行霸凌、施暴、奪取生命之行為。
  8. 個人實際出言蠱惑、威脅要某人或團體實施奉獻生命、發毒誓之行為。
  9. 個人同意某人或團體對自己進行霸凌、施暴、奪取生命之行為。
  10. 個人同意某人或團體對自己直系或旁系血親進行霸凌、施暴、奪取生命之行為(例:繼父對自己親生小孩痛毆,而個人卻冷眼旁觀)。
  11. 個人盲目支持、勉強配合、應聲附和、非自願加入完全無求證或根本不了解實況的事件、言論或活動。
  12. 個人未考慮清楚便衝動行事。
  13. 個人針對、計較、放大某人無意過失,存心使對方難堪。
  14. 個人不當合理化或執意爭辯自己違反常理、道德的偏差、非良善行為,試圖獲得原諒或重新被信任。
  15. 個人直接指使、間接暗示、苦情拜託某人替自己圓謊、串供以利成功矇騙。
  16. 個人用人情壓力、利誘威逼、情緒勒索、道德綁架之手段要求某人或團體配合。
  17. 個人不願面對並逃避應負之責任。
  18. 個人不願接納、聽取良善建議改善自己言行。
  19. 個人以自己主觀見解、非理性態度在無求證之事件或言論上,要求某人或團體學習、稱頌、宣揚該理念。
  20. 個人以非理性、情緒化、先入為主態度去判斷是非或事發過程。
  21. 個人對自己早該完成的計畫或承諾抱持拖延、忽視、敷衍態度逃避面對。
  22. 個人拿自己與某人或團體進行非理性、條件、標準不一致的失衡比較。
  23. 個人面對某人或團體提出需要幫助的當下,自己尚未釐清對方受難處境或需求主因,也未衡量自己能力程度,直接出手支援造成自己生活困難、經濟拮据(例:過度借錢、過度送禮)。
  24. 個人以自己名義擔保、掩蓋、隱瞞某人或團體失誤事實,設法讓某人或團體可以成功卸責。
  25. 個人抱持固執、不甘心、不願原諒、不願釋懷的態度面對任何人、任何事件。
  26. 個人刻意放大、宣揚自己的付出或能力,試圖使某人或團體為自己感到抱歉和慚愧。
  27. 個人以非當事人身分自願介入、攪和、調解、勸阻某人或團體間的不和睦、非理性爭執。